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765040434E311022347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 | ||
处罚的幅度 | 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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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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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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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第1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第6条】【第2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第6条】【第3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第6条】【第4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6条】【第5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第6条】【第6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第6条】【第7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第6条】【第8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第6条】【第9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第6条】【第10项】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7条】【第1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第7条】【第2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第7条】【第3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7条】【第4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以及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第7条】【第5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第7条】【第6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第7条】【第7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第7条】【第8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第7条】【第9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第7条】【第10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7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