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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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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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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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40(工作日)
40(工作日)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或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提交的证明材料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提交申请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结果: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办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通知)。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二、企业法律身份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三、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四、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1份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1.问: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有几种形式?
答:一、“......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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