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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1-4号综合窗口
承诺件
11110000000029030A3000109115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国家级垂管系统
1、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66号令)第三十一条 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1.1(工作日)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不收费
否
是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公安分局
法定机关
区级
区级受理、区级审批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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