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11022132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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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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