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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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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8919311022132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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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154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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