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919311022132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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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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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展开】 | 立案报告【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展开】 |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保存证据。【展开】 | 证据文书、证明材料【展开】 | |
告知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展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文书【展开】 | |
决定 |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展开】 | 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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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第一款】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展开】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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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