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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对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出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二十一条情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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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110114000000

对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出具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二十一条情形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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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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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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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029348W3110709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来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第134号,第21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786121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第134号,第21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至行政审批系统;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材料提交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第134号,第21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提交的证照证件和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至行政审批系统;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1.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2.不符合条件,通知补正。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经办人员审核申请人承诺书是否填写完整并签字。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通过;不符合要求,不予通过。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申请人不具有规定情形的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申请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办理律师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十一条情形的证明事项的告知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申请人不具有规定情形的证明

结果名称:

申请人不具有规定情形的证明

结果样本:

申请人不具有规定情形的证明.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司法部令第13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问:现在律师转所是否开需要出具二十一条证明?

答:可以填写个人承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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