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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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
承诺件
1111022100010278753110508087000
行政给付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1.满足以下条件的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 (一)养老机构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二)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四)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因新注册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七)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八)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来源于:《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81(工作日)
90(工作日)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 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不收费
否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区级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