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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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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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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审核

到现场0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镇街社保所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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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各镇街社保所,具体窗口以各社保所实际情况为准 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政务服务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龙泽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史各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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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78912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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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同级委托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1.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来源《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文件中规定: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登记失业人员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 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登记失业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对于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各镇街社保所,具体窗口以各社保所实际情况为准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 提交的证照真实有效
2. 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完整、清晰、符合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结果:符合申报成功;不符合退回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 提交的证照真实有效
2. 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完整、清晰、符合规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

办理结果: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以6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为补贴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将分户自采暖补贴拨付到个人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账户

一、居民户口簿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房屋承租证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房屋承租证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的租赁合同

样例下载

三、在采暖季期间转为失业人员的,还需

(一)、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四、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申请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将分户自采暖补贴拨付到个人

结果名称:

将分户自采暖补贴拨付到个人

结果样本:

将分户自采暖补贴拨付到个人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依据名称: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政管字〔2006〕2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
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居住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于9月20日至9月30日,或者于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分两批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均应填写《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本人《求职证》;
2. 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审核后退回;
3.经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确认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须提交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证明(在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除外);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
6. 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且夫妻户口未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即核对后退回。
(二)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汇总,并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汇总表》及《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复印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三)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填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经费审批表》,及时将所需资金情况报区县财政部门。
(四)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负担,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情况,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四、补贴发放程序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取自采暖补贴。其他人员代领应持有代领人的《身份证》和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
(二)街道(乡镇)社保所,根据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申请受理和审批结果,按自采暖补贴申请时间分两批发放。
1. 第一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11月15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11月15日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自采暖补贴不予发放。
2. 第二批办理自采暖补贴申领手续的,应于4月30日前发放自采暖补贴。
五、要求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家庭属于城市低保户的,自采暖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领取。
(二)在采暖季期间,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的,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领取了自采暖补贴,不能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重复领取。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发放自采暖补贴之前,要对申领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保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并加强对资金的安全运行监督。
(五)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采暖季期间的就业、失业变化状况,严格执行自采暖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报证明材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关于简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报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服发〔2016〕2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一、符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文件(以下简称60号)规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上年度采暖季已经领取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按照60号文件规定应提交证明材料信息均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每年可携带证明材料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领手续,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初次申领时,须按照60号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采暖季已申领过,但应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有一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也须按照60号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问:申报时间

答: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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