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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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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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27875300011110100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的相关要求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拟变更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拟变更的住所应当有场所使用权证明。
拟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拟变更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在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
其他要求:拟任法定代表人属于《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需要审批的人员,需加盖印章,不在表中加盖印章的,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审批表
(二)、身份证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离任审计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存在问题,需提交整改方案
四、在变更办公住所的情况下
(一)、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材料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在变更注册资金的情况下
(一)、验资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六、在变更名称的情况下
(一)、社会团体印章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不收费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1.问:1、是否可以用自家住宅作为社会团体的办公住所?
答: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团应有固定、相对独立的办公住所,民宅不宜作为社团的办公住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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