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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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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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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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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到现场0

北京市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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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号综合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23号1号楼1304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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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718008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3691D300073001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条件,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来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年度统一分类管理评定时,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于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2.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一、办理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