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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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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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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昌平区税务局
110114000000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申请

到现场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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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号综合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大街23号1号楼1304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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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0718008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3691D300073001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条件,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来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年度统一分类管理评定时,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请资料,税务机关于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2.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08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一、办理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一类企业评定申请,审核业务是否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此需审核企业内部是否符合提交资格,主要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注意:申请一类出口企业的,需提交《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提交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书面申请;申请二、三类出口企业的,需提交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出口企业应注意: 1.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一类企业评定申请,审核业务是否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此需审核企业内部是否符合提交资格,主要规定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二、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注意:申请一类出口企业的,需提交《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提交重新评定管理类别的书面申请;申请二、三类出口企业的,需提交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出口企业应注意: 1.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办理结果: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调查评估岗;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cktsfw/index.html其他:undefined

一、办理一类出口企业评定申请,须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还需

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办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复评,须

(一)、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书面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外贸企业,还需

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三)申请复评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还需

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2、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名称: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

其他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1.问: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

答:基础文件为2012年24号公告、2012年39号公告和2013年30号公告。其后有数量众多的补充政策文件,具体可到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出口退税分类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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