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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卫生健康委
110114000000

设置介入放射学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22100010289193000123113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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