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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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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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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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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到现场0

北京市

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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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税务总区昌盛路12号四层60、62号综合窗口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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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123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3691D3000730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1.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 2.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3.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五条) 4.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5.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正确;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