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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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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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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
110114000000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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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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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税务总区昌盛路12号四层60、62号综合窗口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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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1236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3691D3000730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1.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 2.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3.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五条) 4.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5.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正确;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税务总区昌盛路12号四层60、62号综合窗口;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一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1236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五条)
2.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六条)

办理结果: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国际税收管理科、主管局长审批通过后发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的合同/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样例下载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还需

(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样例下载

四、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

(一)、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五、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还需

(一)、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也可以是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样例下载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

(一)、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七、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时,还需

(一)、特殊要求书面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结果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结果样本: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问: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何开具?

答: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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