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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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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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103691D3000730001000
行政确认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网上预约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五条)
2.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
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受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六条)
办理结果: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国际税收管理科、主管局长审批通过后发证。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的合同/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还需
(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
(一)、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五、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还需
(一)、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说明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也可以是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
(一)、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七、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时,还需
(一)、特殊要求书面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问: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何开具?
答: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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