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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事项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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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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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事项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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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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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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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029348W3111009011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事务所和拟变更合伙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事务所和拟变更合伙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事务所和拟变更合伙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司法局进行审查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事务所和拟变更合伙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结果: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准予备案的,制作准予备案通知书,;不准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通知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http://xkyw.bjsf.gov.cn/其他:undefined

一、入伙(退伙)备案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全体合伙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律所公章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通知书

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通知书

结果样本: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通知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1.问:申请书需要所有合伙人签字吗

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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