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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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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并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来源:《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3]10号) 2、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来源:《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3、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来源:《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4、对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材料总体要求”。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8:00; 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太安胡同5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0939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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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744P3111014079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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