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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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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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375533001005001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工作日)
30(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69742407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分条件办理(市区)
市教委负责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申诉处理;区教委负责中等学校及以下在校学生申诉处理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报: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提交的证照证件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收件:
【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收件要点
办理结果:符合学生身份、材料齐全完整,收件;否则,退回。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查标准】:
1.对照申请条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2.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判断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综合窗口受理要点 。
办理结果:符合审查标准,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告知原因。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查标准】:
1.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
2.申诉事项是否在申诉期内提出;
3.学校处理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办理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以下决定: 1.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2.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3.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4.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一、学生申诉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本人签字并注明提交当日日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基本证据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四、委托办理
(一)、委托人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诉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手写签字;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凡申诉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诉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并签字。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问:区级受理哪些学生申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区级受理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涉及学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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