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03691D300043005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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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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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提供资料齐全且内容填写完整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bsfw/zlxz/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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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
(一) |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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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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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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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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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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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09〕16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第一款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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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0〕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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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1〕10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