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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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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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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到现场1

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2:00 - 13:0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1:45; 下午: 13:3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中午11:45 - 13: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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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院5号楼二层1、2号综合窗口 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库路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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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74045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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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2号院5号楼二层1、2号综合窗口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办理结果:实时查看或由工作人员受理问题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办理结果:受理问题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办理结果:了解相关就业政策及法规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材料来源:其他

材料必要性:非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其他;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结果名称:

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结果样本: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结果文书.docx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 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8〕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市)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21〕8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群体,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服务。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制定重点企业清单,设立联络服务专员,通过有针对性的招聘服务,努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

京就发〔2019〕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十)拓展多渠道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机构,建设“15分钟服务圈”,合理设置经办窗口,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建立起实体网点、互联网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咨询服务电话等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服务体系,促进同一服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促进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扩展服务供给渠道,将更多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向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援助、心理咨询辅导、招聘活动组织实施等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向服务对象提供。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采集与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匹配推荐、跟踪回访等就业服务,并实现与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的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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