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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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280003000120344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2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为纸质的,需采用A4纸打印;
2.申请表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单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决定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生猪定点屠宰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运载工具清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屠宰技术人员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八、排污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无需提供,由审批部门核验
九、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无需提供,由审批部门核验
十、选择告知承诺的还需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告知承诺书文本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申请材料齐全,纸质材料采用A4纸打印; 2.信息填写完整真实、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请表有申请企业公章。
不收费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发布号令(文号):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问:办理要求?
答:材料齐全,信息完整,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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