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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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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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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11022486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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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741826【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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