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06M311021239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昌平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2倍以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6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2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7条】【第2款】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