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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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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110114000000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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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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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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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029348W3111009011000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1.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来源《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不得在核准使用的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所名称译成外文。律师事务所外文名称,应当自决定使用之日起15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外文名称违反译文规则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 2.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来源:《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来源《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发生终止事由的; (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1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4.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7.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中包括考核合格意见在内的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标准和译文规则;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标准和译文规则;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审查意见》; 2.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标准和译文规则;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1.准予备案的,出具《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2.不准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undefined

一、英文名称备案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结果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结果样本: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样本.jpg

有效时间:

长期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依据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1.问:材料不齐可以办理吗

答:需要补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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