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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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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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029348W3111009011000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全区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初审件
30(工作日)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提交申请材料清单中包括考核合格意见在内的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标准和译文规则;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标准和译文规则;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审查意见》; 2.不符合标准,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标准和译文规则;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真实有效,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无虚假信息。
办理结果:1.准予备案的,出具《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2.不准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及依据。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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