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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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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司法局
110114000000

律师事务所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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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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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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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7861216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029348W3000112105000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初审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北京市司法局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sfyw.sfj.beijing.gov.cn/lsgl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7861216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行使内容: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司法局受理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对区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审查。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办理结果: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二、清算报告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样例下载

三、清税证明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

样例下载

四、报刊公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北京市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将报头、公告剪下贴于A4纸上

样例下载

五、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使用A4纸;所有签字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

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结果样本:

关于同意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jpg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1.问:新所设立需要看办公场地吗

答:设立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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