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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r.mee.gov.cn/rsmsr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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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1000102752J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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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110114000000

申请注销或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权限)

到现场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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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五层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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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69741630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752J3000116133003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区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受理条件: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41630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区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Ⅰ类放射源(非医疗)、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正电子药物非自用且场所等级属于甲级的在生态环境部办理;在自贸区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Ⅱ类射线装置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其他在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加盖公章或签名(企业需加盖公章);

办理结果: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办理结果:批准申请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的批复》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辐射安全许可证

2、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注销的对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部分终止的对源和射线装置处置情况说明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

辐射安全许可证

结果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

结果样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jpg

有效时间:

五年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

结果样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

五年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03〕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21〕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7项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1.问:申报所需材料

答:1、部分终止活动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4份);辐射安全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实物类材料)(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部分终止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2、注销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供:注销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辐射安全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实物类材料)(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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