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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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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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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55C31102136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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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67281【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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