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33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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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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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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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第1款】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第38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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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发布,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6条】【第2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13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展开】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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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2条】【第1款】【第1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22条】【第1款】【第2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22条】【第1款】【第3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22条】【第1款】【第4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3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