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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24000088057C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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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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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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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8057C311021642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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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展开】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 【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 【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依据名称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6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7条】【第1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36条】【第1款】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47条】【第1款】【第2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第47条】【第1款】【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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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9252147【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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