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81110115MCL2719961311021240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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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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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1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