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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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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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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81110115MCL2719961311021240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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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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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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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6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31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6604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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