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12548421547125423110347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临时查封决定书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
立案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处理决定 | |||
决定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展开】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消防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消防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国家和本市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