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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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已认定为特困的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三)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零用钱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 4、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日常照料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会组织。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在各镇街,各镇街受理该项的地点见各镇街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各镇、街道:(010)69249924;(010)8129604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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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511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000511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919A3000511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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