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344395501X311022109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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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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