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22473348458353000118204009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4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 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2.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六条 ……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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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大兴区城市管理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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