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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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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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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11021110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18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调解等制度。 【第19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和教材的实践探索。 【第20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38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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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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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10)692413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劳动监察立案受理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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