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1102111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18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调解等制度。 【第19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和教材的实践探索。 【第20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学业成绩档案。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38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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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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