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006R311020752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驾驶机动车未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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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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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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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9条】【第4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5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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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0条】【第1款】【第1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