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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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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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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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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8057C311021643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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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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