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8057C311021643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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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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