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20R311021003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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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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