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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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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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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MB1981816J311022417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依法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的幅度 依法律和市局裁量基准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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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0条】【第2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40条】【第3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7条】【第1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47条】【第2款】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47条】【第3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47条】【第4款】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70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展开】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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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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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325379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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