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1
11110000000021063W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10115000000
大兴区交通局
小客车指标配置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5000
0
8a1e26f6-5505-4adb-8fc5-10371b98776c
6bc0c1fc-2b03-4775-9346-9e69cd64b50f
2
31
11110224000088057C
市交通委
110000000000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1:30-13:00,每周六9:00-14:00(法定 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16号窗口
1.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2.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七条):(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3.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八条):(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4.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TASKTYPE_HIGHER":"10","LITTLEPROGRAM_CODE_NAME":"","APP_CODE_NAME":"","LITTLEPROGRAM_CODE_ID":"","VERSION":"20231102","APP_CODE_ID":"","WECHAT_CODE_NAME":"","DATA_FLAG":"","WECHAT_CODE_ID":""}
[]
0
1^2^3^4^5^6^9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小客车指标配置

北京市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到现场次数

  • 2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4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当年的4月9日至4月23日复核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5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11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在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当年的11月9日至11月23日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4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当年的4月9日至4月23日复核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5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11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在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当年的11月9日至11月23日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2.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七条):(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3.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八条):(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4.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依据来源:《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1:30-13:00,每周六9:00-14:00(法定 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B厅综合受理窗口16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55907;(010)8129608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1层咨询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1016005000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05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区级受理、市级审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返回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