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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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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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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11021108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对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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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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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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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92413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劳动监察立案受理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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