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767X311023604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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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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