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7812Y311021106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第6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工作满一年; 【第6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1款】【第8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1款】【第8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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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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