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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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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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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000087812Y311021106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1款】【第1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第6条】【第1款】【第2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工作满一年; 【第6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1款】【第8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1款】【第8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处罚结果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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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413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劳动监察立案受理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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