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000088364531102310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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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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