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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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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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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18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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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依据名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39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26129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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