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4MB0217883D311021418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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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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