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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TEBJKFQJTDD000000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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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2
开发区交通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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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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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BJKFQJTDD0000001311020756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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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1条】【第2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5条】【第2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3条】【第1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5条】【第1款】【第1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第95条】【第1款】【第2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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