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BJKFQJTDD0000001311020757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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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检查立案 |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 立案 | --【展开】 | --【展开】 | |
| 调查决定 | |||
| 受案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 | 受案登记表【展开】 | |
| 调查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 | 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 |
| 取证 | 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 | 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7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展开】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6条】【第1款】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96条】【第1款】【第2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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