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KFQ135792468009931102701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7条】【第2款】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