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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对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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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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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KFQ1357924680099311027012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管护公共厕所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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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7条】【第2款】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788149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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