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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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牤牛河路71-1一层西区市场监测科101室1号窗口;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一层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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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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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法定本级行使
无数量限制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5(工作日)
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授权组织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事项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范围、符合政策限定的办理范围(《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就业见习 第六条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事项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范围、符合政策限定的办理范围(《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就业见习 第六条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符合以上条件,内容填报准确无误的可以受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事项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范围、符合政策限定的办理范围(《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就业见习 第六条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申报见习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核实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上传原件电子版照片);
(二)见习人员考勤记录(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
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审核通过。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见习人员考勤记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
二、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三、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8〕3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见习对象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及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各区可结合实际发放区级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问:申请该业务需要到窗口来吗?
答:不需要,网上填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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