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227MB18923386311022491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33条】【第1款】【第1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5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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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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