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782500869F3000115134005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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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含临时)办理 | 市规划自然委怀柔区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含临时,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办理 | 市规划自然委怀柔区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延期 | 市规划自然委怀柔区分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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