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
到现场0次
自然人、企业法人
即办件
1111022700009760003110106032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8(工作日)
0.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北京市怀柔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
法定机关
区级
无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场所的条件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十一)商超、农贸市场、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要与含有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非清真食品及其柜台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服务人员不得与非清真柜台混岗。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一般审批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
二、告知方式办理
(一)、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告知方式办理提交该材料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必须经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登记、审验后,悬挂由市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统一发的清真专用标志。禁止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经营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1.问:经营非清真食品可以使用清真标志吗?
答:不得使用清真标志。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