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审批
到现场0次
加入收藏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承诺件
11110227000097957B3000105001000
行政许可
上级授权
无数量限制
全区
区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65(工作日)
28(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行政许可材料收取回执单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审批单位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并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1、收件之日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2、若收件之日未告知补正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专家评审
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
办理结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意见作为决定的参考依据。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系统引进外方合作办学者优质教育资源;
2、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现行政策。
办理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3、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4、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副本) 5、中外合作办学批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中方合作办学者报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学校红头请示文,加盖学校公章。
二、原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由分立、合并前原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至少包含:分立、合并的原因,分立、合并后机构的举办者、学校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三、原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分立合并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四、分立合并前各机构详细的财务清算情况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六、新增合并后机构合作办学中外文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应至少包括新增、合并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
七、新增合并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
八、新增合并后机构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立时对章程的要求
九、新增合并后机构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简历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新增合并后机构校长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新增合并后机构财会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一、新增合并后机构所聘任的外籍人员的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包括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二、新增合并后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三、新增合并后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情况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载明产权。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四、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正本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十五、新增合并后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六、新增合并后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七、新增合并后机构学生管理原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十八、新增合并后机构办学场所场地设施情况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如实说明情况,加盖学校公章。
十九、新增、合并后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
(一)、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增、合并后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的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二十、申请的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中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或委任书)(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新增合并后机构外方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申请表和合作办学协议的签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双方签字须为原签。
二十一、新增、合并后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
(一)、捐赠协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增、合并后机构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捐赠性质校产的材料。(可容缺后补)
二十二、有知识产权投入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知识产权材料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有知识产权投入的须提交
二十三、新增合并后机构需要确认为教育机构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系教育机构的文件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需要确认的提交。内容真实有效。加盖学校公章。
二十四、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准予举办学历教育的文件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新增、合并后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举办学历教育的提交
二十五、新增、合并后机构颁发证书的须
(一)、新增合并后机构拟颁发证书实样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颁发证书的须提交
二十六、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2页以上材料需同时加盖骑缝章; 3、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 4、申请材料中涉及中方、外方提交的材料,内地与港澳台申请材料参照。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问:原件用人名章或电子签章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是原签、原章。
2.问:合作办学协议需要由法人签署吗?
答:需要。若非法人签署,则需要提供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给签字人的授权书原件。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