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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鲜花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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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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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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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jt.beijing.gov.cn/renzheng/open/login/goUserLogin?client_id=100100000464&redirect_uri=http://pgt.syngovision.cn/jeetmvz/a/frontpage/declare/declareIndex&response_type=code&scope=user_info&state=11324917100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我要开鲜花店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22678899335013113249171000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所属机构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综合窗口5-10号窗口
受理条件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登录首都之窗官方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网上申请,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 (一)房屋权属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二)租赁房屋的还需 1、租赁协议(申请人自备,电子) 2、产权人同意装修文件(申请人自备,电子) (三)现状改建项目及其他应办理规划手续的工程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三、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含 (一)施工合同协议书(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应招标项目提交: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三)非招标项目提交: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电子) 四、 (一)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申请人自备,电子) (二)项目装修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电子) 上传要求 1、上传资料全部为pdf格式; 2、需申报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1024*768); 3、pdf文件不超过30M 4、每个类型要件只能上传一个pdf,多张照片,按顺序导入一个pdf文件中。申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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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详细完整,签章有效。【展开】受理/不予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7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文件证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展开】合格/不合格【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3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结果名称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情形引导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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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由公司章程确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展开】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厅字[2018]8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发布号令(文号)京政管字(2005)52号发布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展开】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展开】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服务承诺

到现场次数1次

法定办结时限 1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消防验收办结时限按照国家法定时限执行。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97301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1号窗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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